“55岁男子娶20岁智力障碍女孩”法律分析-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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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男子娶20岁智力障碍女孩”法律分析

时间:2021-3-16 17:31:34 浏览量:

“55岁男子娶20岁智力障碍女孩”法律分析


近日,“55岁男子娶20岁智力障碍女孩”事件引发热议。据媒体报道,新郎张某某今年55岁,河南驻马店泌阳县高店镇人。因家贫一直未婚,之前在广东打工,后因父亲瘫痪回家照顾老父亲。新娘姚某某为相邻桐柏县安棚镇人,一个多月前经媒人介绍双方家庭认识,2月27日与张某某举办了婚礼。姚某某系家里的独生女。姚某某的父亲表示,女儿在五六岁时生病发高烧,后留下残疾,经鉴定为智力残疾二级,现每天仍需服药。“丈夫”张某某说姚某某还不认识他,也不会走路,“吃饭我喂她,上厕所我抱着她”。张某某坦言,两人已经同房,但姚某某不懂是怎么回事。该事件之所以引发网络热议,无外乎该事件是否存在违法性、是否有违伦理道德。本文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本事件中法律问题的焦点是婚姻的合法性。如果张某某与姚某某可以成立合法婚姻,各方行为并不违法。结婚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结合《民法典》婚家编的法律规定,本事件中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年龄的要求,也不具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故此,姚某某是否具有承诺婚姻的行为能力成为法律分析的关键。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据媒体报道姚某某父亲称姚某某曾被鉴定为“智力残疾二级”。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对精神残疾二级的鉴定标准为:“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对精神一级的鉴定标准为:“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依据媒体报道的张某某及姚某某父母的描述,姚某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能说话,不能沟通,吃饭需要喂、上厕所需要人抱,甚至不认识自己的”老公”,发生性关系也”不懂是怎么回事“。综合这些表现,姚某某其实更符合精神一级残疾的标准,也更符合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如果姚某某经鉴定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事件中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 二人“婚姻”的法律性质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姚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办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也无法成立有效婚姻。二人在一起生活,无论是否依习俗举办婚姻,在法律上层面只是同居关系。

2. 张某某涉嫌强奸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所侵犯的权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妇女有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的权利,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侵犯了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构成强奸罪。根据媒体报道,张某某自述其与姚某某“已经同房,但姚某某不懂是怎么回事。”可以看出,姚某某欠缺发生性关系的承诺能力。如果经行为能力鉴定姚某某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直接推定张某某违背姚某某意志发生性行为,张某某构成强奸罪。

2.姚某某父母是否构成遗弃罪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姚某某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有扶养义务。而张某某因不是姚某某的合法配偶不能成为姚某某的监护人。虽然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未见媒体报道中提及姚某某父母与张某某进行过姚某某监护权的变更。故而,姚某某的监护人依然是姚某某的父母。其将女儿交与他人扶养,实际是拒绝履行自己监护义务。但是否构成遗弃罪呢?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考虑到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法律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限制了打击范围,从而确保了我国的刑罚武器能够准确地打击那些以恶劣的手段或造成恶劣后果的遗弃犯罪。如何考察行为的恶劣程度是正确定性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达到因遗弃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自杀或者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结果,或者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以及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程度。本事件中显然不存在上述情形。姚某某父母虽将其“嫁”给张某某,但张某某给予姚某某了日常的照顾。姚某某父母不构成遗弃罪,但确实违法了民事法律关于监护人义务之规定。

综上,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均需以姚某某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为前提。故而对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成为必要之举。姚某某的父母及当地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均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姚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姚某某父母也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姚某某的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