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接受父母资助,离婚时可否主张归还?-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婚姻知识

婚后买房接受父母资助,离婚时可否主张归还?

时间:2019-5-4 19:39:44 浏览量:

婚后买房接受父母资助,离婚时可否主张归还?


问:
       2001年黑龙江的张玲(化名)和赵健(化名)结婚,2003年,夫妻二人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张玲父母的10万元资助。后因感情不和,两人离婚,却就房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赵健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两人平分,张玲则认为应该先归还自己父母的10万元钱,再进行折价,然后平分,两人找到人民调解员,都坚持自己的意见有法律依据,请问,谁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本纠纷中,除非张玲父母在资助万元时明确表示赠与张玲,否则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张玲父母在赠与10万元时,签订了赠与合同,明确该赠与只归其女所有,则该万元属于张玲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张玲有权要求先归还10万元,然后折价平分房款。反之,如张玲父母并未就该赠与签订任何赠与合同或未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将万元赠与其女一方,则该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玲无权主张提取10万元后,再进行财产分割。

       来源: 人民调解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兴博  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