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可以成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吗?-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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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可以成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吗?

时间:2019-5-4 19:35:05 浏览量: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可以成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吗?


问:
       大海与小美200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小美产下一子。怀孕期间,小美向大海提出,将大海婚前购买的房屋转为登记在两人名下,一人占一半份额。考虑到小美怀孕生子的不易,大海同意了小美的请求。2013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儿子由大海抚养,房子一人一半。随着儿子逐渐长大,街坊邻居常开玩笑说父子俩长的不像,次数多了,大海及大海父母起了疑心。2014年,大海带着儿子到权威机构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报告载明,排除大海生物学父亲的可能。大海极为愤怒,认为小美欺骗了自己,还骗取了房子50%的份额,想要讨回公道,于是找到调委会求助。请问,大海能否撤销对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答: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具体到本案,大海对自己房屋产权做的变更登记,是法律上的赠与行为,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房屋产权的一半无偿赠与给妻子小美,该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大海不能据此行使撤销权。然而,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海对小美的赠与,毋庸置疑是附有夫妻间忠实义务的。但由于小美所生儿子,经鉴定排除了大海是其生物学父亲的可能,小美的行为无疑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在精神上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大海。这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赠与人精神造成的侵害,可以成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第(一)项,赠与人大海可以撤销对于小美的赠与。

       来源: 人民调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国平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