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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表嫂来学法视频(四)】《民法典》之遭遇家暴后如何报警取证

时间:2021-3-10 11:48:57 浏览量:

 

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学法积极性,赣州市妇联创新普法方式,联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将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易于接受的内容,制作了“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点,让群众一听就懂、一学就会,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民法典》中的遭遇家暴后如何报警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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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延伸学习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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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