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常见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婚姻知识

新冠疫情下常见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时间:2020-3-17 12:19:09 浏览量: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避免地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会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疫情防控期间,要特别注意处理可能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但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其内部可能产生的问题也需要予以重视。今天,重庆三中法院【抗”疫“在线】推出第十期,给您带来疫情防控期间,涉婚姻家事主要法律问题及注意事项。

  Part 1

  疫情期间婚姻家事可能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在疫情防控期间,大家响应国家号召宅居在住所,减少外出和聚集,而宅居的人员基本属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虽然是家庭成员团聚的机会,但面对疫情及长期赋闲在家的情况,难免产生焦虑等不良情绪,可能会造成一些家庭矛盾,或演变为恶性家暴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如果不幸遭受家庭暴力,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有关单位反映或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危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如果遭受情节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受害人需要注意的是,要保留报警记录、受伤照片、诊断证明、验伤单等相关证据,以便为追究加害方的法律责任留存证据。另外,在疫情居家期间,要科学处理家庭成员的情绪和矛盾,避免把矛盾扩大化。

  (二)

  夫妻一方擅自向疫区捐赠大额财物,另一方能否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那么,在未取得一致意见下,夫妻一方擅自捐赠大额财物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所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对于这种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发生转移,均不可以撤销。相反,如果不交付赠与物,赠与人还将构成违约。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决定捐赠大额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对配偶一方家事代理权的侵犯,但不能据此要求撤销对于疫区的物资捐赠。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向疫区捐赠财物是善举,应当提倡,同时也要量力而为,尤其是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取得配偶方的同意。

  (三)

  因疫情被强制隔离,分居满二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四项规定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在把握分居满二年时,一定要识别是因工作等社会客观因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还是因感情不和人为造成的分居,只有后者满二年才被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夫妻先因疫情被分开隔离或身处两地,后因感情不和分居,且属于持续状态,则其分居起算时间应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时起算,不应以因疫情分开隔离起算;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但未满二年,在分居期间因疫情被分别强制隔离,则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可计算为分居期间;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二年,回家共同居住之后又因疫情被居家强制隔离的,则不属于分居状态的延续。

   (四)

  能否以确诊新冠肺炎作为六个月内重新起诉离婚的“新情况、新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如果被告在上述的六个月内确诊为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导致无法在六个月的“冷静期”修复夫妻感情,原告能否以此作为“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起诉离婚。司法实践中对于“新情况、新理由”尚无统一的标准,但适用一般比较严格,通常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标准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属于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在一方突患重病的情况下,另一方马上提出离婚,有违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五)

  感染病毒能否构成子女抚养权归属或变更的决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参考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如果父母一方生活在重点疫区或感染病毒是否构成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或变更的决定性因素呢?根据法律具体规定和相关精神,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均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结合子女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工作性质、陪伴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综合作出裁判。因疫情不属于长期影响因素,该类疾病并非不能治愈,感染病毒也不意味着失去抚养子女的能力,故,不应作为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但是仍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作为综合判定因素之一予以考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着重审查感染病毒一方是否因本次疫情而确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六)

  疫情期间探望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疫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权利行使探望权,该如何行使呢?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从当前疫情的具体情况,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感染病毒或属于密切接触者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向子女传染病毒,无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应当中止探望权。待疫情稳定且自身治愈后恢复探望权。如果是在约定的时间未能行使探望权,可以双方协商或诉至法院要求择其行使探望权。另外,考虑到当前疫情传播的速度、途径及范围等因素,以当面接触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极有可能增加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此时,改为使用如网络视频等远程探望方式行使探望权或许是最优的选择,待疫情稳定后再恢复正常的探望模式。

  (七)

  父母因疫情感染被隔离或死亡,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如果因疫情感染隔离,其监护权仍然存在,可以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委托诸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戚或朋友临时代为看管照顾监护。如果因染疫不幸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在去世前为子女指定监护人,如果无法提前指定监护人的,可以依照上述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八)

  能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或父母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因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如果支付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对方协商暂时适当减少或暂缓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支付赡养费,同样是法定义务。因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父母赡养费的理由,如果支付赡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与父母协商暂时适当减少或暂缓支付。

  在此,还特别提醒的是,如果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感染疫情治疗出院后,其子女或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以害怕被感染为由拒绝照顾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违反了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遗弃行为。

  Part 2

  婚姻家事纠纷中的注意事项

  (一)

  哪些权利不因疫情中止中断

  这里主要涉及的是婚姻家事及有关法律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也即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具体到婚姻家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五项:

  1.主张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主张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5.其他。除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除斥期间外,夫妻之间或者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限制,如果根据其他法律,需要受除斥期间限制的也应当从其约定,最典型的是撤销权和解除权的行使。

  (二)

  其他可能遇到的注意事项

  疫情期间无法举行婚礼,支付酒店或婚庆公司的押金、定金能否退还?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因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若无其他特别约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具体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如果双方经过协商,也可变更合同内容,如延期举办婚礼酒宴等。

  因疫情隔离和大环境的影响,人们容易产生不平静和焦虑的情绪。居家隔离期间,原本家庭中无关痛痒的问题也会不合时宜的冒出。有人说“婚姻就是一地鸡毛的日常”,希望大家在居家隔离期间能够利用这段时间互相沟通理解,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同时,也要注意依法保护家人和自身的权益。

  文/张海瑞

    来源/重庆三中法院

  原标题:《【抗“疫”在线】第十期 疫情暴露了哪些婚姻家庭问题?》